[滨海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8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婚姻家庭1个,知识产权5个,涉外民商事2个。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诉郭某何、童某继承纠纷案。2004年1月,原告李某与其丈夫郭某顺一致同意使用他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和妊娠后,郭某顺被发现患有癌症,并食言告诉李某不要生孩子。2004年5月,郭慕顺在医院立了遗嘱,声明他不想要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并把他有306个房间的房子给了病逝的父母郭慕和童某。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生下次子郭。在这种情况下,法定继承适用于不动产吗?郭应该被列为郭沫顺的继承人吗?
滨海市法律团队依法裁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使用他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女方怀孕后,男方食言,女方坚持生孩子,无论孩子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双方的合法子女。首先,郭应该承认是出生后的合法子女。第二,第《继承法》号法令第19条规定,遗嘱应为没有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在分割遗产时,遗产份额应留给胎儿,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权益应得到保护。郭应该是郭沫顺的继承人。